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累進處遇學習分數核給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
3
三、下述學科因課程性質得改變作業或考試成績的核給方式:
(一)藝能科學習成績核給,得以作品成績取代作業或考試成績。
(二)體育科學習成績核給,得以運動表現成績取代作業或考試成績。
(三)職業類科學習成績核給,得以實作表現成績取代作業或考試成績。
(四)輔導教師學習成績核給,得以學習單成績取代作業或考試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