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述學科因課程性質得改變作業或考試成績的核給方式: (一)藝能科學習成績核給,得以作品成績取代作業或考試成績。 (二)體育科學習成績核給,得以運動表現成績取代作業或考試成績。 (三)職業類科學習成績核給,得以實作表現成績取代作業或考試成績。 (四)輔導教師學習成績核給,得以學習單成績取代作業或考試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