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應行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指揮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坊間非法竊聽案件。 (二)建立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聯繫窗口名冊,提供相關機關作為聯繫之用 。 (三)彙整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暨警調單位查緝坊間非法竊聽案件案例,提 供辦理相關案件之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參考。 (四)協調各查緝機關之聯繫配合事項。 (五)其他有關查緝坊間非法竊聽案件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