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3
三、本小組應行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指揮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坊間非法竊聽案件。
(二)建立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聯繫窗口名冊,提供相關機關作為聯繫之用
      。
(三)彙整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暨警調單位查緝坊間非法竊聽案件案例,提
      供辦理相關案件之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參考。
(四)協調各查緝機關之聯繫配合事項。
(五)其他有關查緝坊間非法竊聽案件督導事項。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訂定
3
三、本小組應行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指揮督導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緝坊間非法竊聽案件。
(二)建立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聯繫窗口名冊,提供相關機關作為聯繫
      之用。
(三)彙整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暨警調單位查緝坊間非法竊聽案件案例
      ,提供辦理相關案件之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參考。
(四)協調各查緝機關之聯繫配合事項。
(五)其他有關查緝坊間非法竊聽案件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