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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寄入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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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領用郵包規定
(一)寄入郵包應由專人於收容人當面嚴密檢查,若有疑義,待查證後再
      予發放領用;但若發現可疑物品,應立即通知戒護科並會同政風室
      處理,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收容人領用郵包時,應備郵包申請單正聯,由專人負責核對後發放
      ,領用人須於領用欄內填載領取之物品品名,並檢視郵包收發清冊
      無誤後簽名、捺印指紋,以示親自領取。
(三)寄入物品之包裝等容器,以非金屬、軟質品為限,如瓶、罐等容器
      材質以輕微手力無法改變者一律禁用,其內容物則准予使用時,容
     器須由收容人自備。
(四)清潔用品應有中文使用說明,以辨識內容物及使用方法,否則禁止
      領用。
(五)寄入衣物之型式不得為夾克、大衣、睡衣、袍、皮革製品及毛線編
      織品,且不得有鈕釦、拉鍊。如有綁繩者,抽出毀棄,衣物始准予
      領取。
(六)寄入物附送之贈品,非屬申請之品項,不得領取。
(七)禁止領取之物品應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