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寄入管理要點 3
三、領用郵包規定
(一)寄入郵包應由專人於收容人當面嚴密檢查,若有疑義,待查證後再
      予發放領用;但若發現可疑物品,應立即通知戒護科並會同政風室
      處理,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收容人領用郵包時,應備郵包申請單正聯,由專人負責核對後發放
      ,領用人須於領用欄內填載領取之物品品名,並檢視郵包收發清冊
      無誤後簽名、捺印指紋,以示親自領取。
(三)寄入物品之包裝等容器,以非金屬、軟質品為限,如瓶、罐等容器
      材質以輕微手力無法改變者一律禁用,其內容物則准予使用時,容
     器須由收容人自備。
(四)清潔用品應有中文使用說明,以辨識內容物及使用方法,否則禁止
      領用。
(五)寄入衣物之型式不得為夾克、大衣、睡衣、袍、皮革製品及毛線編
      織品,且不得有鈕釦、拉鍊。如有綁繩者,抽出毀棄,衣物始准予
      領取。
(六)寄入物附送之贈品,非屬申請之品項,不得領取。
(七)禁止領取之物品應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修正
3
三、領用郵包規定
(一)寄入郵包應由專人於收容人當面嚴密檢查,若有疑義,待查證後再
      予發放領用;但若發現可疑物品,應立即通知戒護科並會同政風室
      處理,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收容人領用郵包時,應備郵包申請單正聯,由專人負責核對後發放
      ,領用人須於領用欄內填載領取之物品品名,並檢視郵包收發清冊
      無誤後簽名、捺印指紋,以示親自領取。
(三)寄入物品之包裝等容器,以非金屬、軟質品為限,如瓶、罐等容器
      材質以輕微手力無法改變者一律禁用,其內容物則准予使用時,容
     器須由收容人自備。
(四)清潔用品應有中文使用說明,以辨識內容物及使用方法,否則禁止
      領用。
(五)寄入衣物之型式不得為夾克、大衣、睡衣、袍、皮革製品及毛線編
      織品,且不得有鈕釦、拉鍊。如有綁繩者,抽出毀棄,衣物始准予
      領取。
(六)寄入物附送之贈品,非屬申請之品項,不得領取。
(七)禁止領取之物品應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3
三、領用郵包規定
(一)收容人郵包應由專人負責於收容人面前嚴密檢查,若有疑義,待查
      證後再予發放領用;但若發現可疑物品,立即通知政風室會同處理
      ,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收容人領用郵包時,應備郵包申請單正聯,由專人負責核對發放,
      領用人須於領用欄內填載領取之物品品名,並檢視郵包收發清冊無
      誤後簽名、捺印指紋,以示親自領取。
(三)寄入物品之包裝容器,以非金屬、軟質品為限,瓶、罐容器以輕微
      手力無法改變之硬質容器禁用。內容物准予使用且欲領取時,容器
      須自備。
(四)清潔用品需有中文使用說明,以辨識內容物及使用方法,否則禁止
      領用。
(五)保暖衣物之顏色不得與管理人員制服同色調(藍色);型式不得為
      夾克、背心、大衣、睡衣、袍、皮革製品及毛線編織品;不得有鈕
      釦、拉鍊、口袋。如有綁繩者,抽出毀棄,衣物始准予領取。
(六)寄入物附送之贈品,係非申請之品項,不得領取。
(七)禁止領取之物品應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3
三、領用郵包規定
(一)收容人郵包應由專人負責於收容人面前嚴密檢查,若有疑義,待查
      證後再予發放領用;但若發現可疑物品,立即通知政風室會同處理
      ,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收容人領用郵包時,應備郵包申請單正聯,由專人負責核對發放,
      領用人須於領用欄內填載領取之物品品名,並檢視郵包收發清冊無
      誤後簽名、捺印指紋,以示親自領取。
(三)寄入物品之包裝容器,以非金屬、軟質品為限,瓶、罐容器以輕微
      手力無法改變之硬質容器禁用。內容物准予使用且欲領取時,容器
      須自備。
(四)清潔用品需有中文使用說明,以辨識內容物及使用方法,否則禁止
      領用。
(五)保暖衣物之顏色不得與管理人員制服同色調(藍色);型式不得為
      夾克、背心、大衣、睡衣、袍、皮革製品及毛線編織品;不得有鈕
      釦、拉鍊、口袋。如有綁繩者,抽出毀棄,衣物始准予領取。
(六)寄入物附送之贈品,係非申請之品項,不得領取。
(七)禁止領取之物品應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