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追蹤管理 一、衛生局人員及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應定期(每三個月)及不定期前往 各監院、所訪視個案,並做適當處置。 二、個案出監、院、所前,各監、院、所應事先通知當地衛生局先行個別 輔導,當地衛生局並須協助個案出監、院、所後繼續診治事宜。 三、個案出監、院、所後,由各監、院、所所在地衛生局轉入個案居住地 衛生局,繼續辦理追蹤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