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5:2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收容人 HIV 個案管理方案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3
參、追蹤管理
一、衛生局人員及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應定期(每三個月)及不定期前往
    各監院、所訪視個案,並做適當處置。
二、個案出監、院、所前,各監、院、所應事先通知當地衛生局先行個別
    輔導,當地衛生局並須協助個案出監、院、所後繼續診治事宜。
三、個案出監、院、所後,由各監、院、所所在地衛生局轉入個案居住地
    衛生局,繼續辦理追蹤管理事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