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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收容人 HIV 個案管理方案 3
參、追蹤管理
一、衛生局人員及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應定期(每三個月)及不定期前往
    各監院、所訪視個案,並做適當處置。
二、個案出監、院、所前,各監、院、所應事先通知當地衛生局先行個別
    輔導,當地衛生局並須協助個案出監、院、所後繼續診治事宜。
三、個案出監、院、所後,由各監、院、所所在地衛生局轉入個案居住地
    衛生局,繼續辦理追蹤管理事宜。
民國 80 年 09 月 13 日訂定
3
參、追蹤管理
一、衛生局人員及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應定期(每三個月)及不定期前往
    各監院、所訪視個案,並做適當處置。
二、個案出監、院、所前,各監、院、所應事先通知當地衛生局先行個別
    輔導,當地衛生局並須協助個案出監、院、所後繼續診治事宜。
三、個案出監、院、所後,由各監、院、所所在地衛生局轉入個案居住地
    衛生局,繼續辦理追蹤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