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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3
三、分署選任鑑定人時,以評選小組決定選任之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得不受其限制:
(一)執行標的特殊,行政執行官認有另行選任之必要者。
(二)執行標的特殊,經移送機關、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宜委由專
      業鑑定人鑑定者。
(三)擬選任之鑑定人無鑑定執行標的之業務項目或資格者。
(四)擬選任之鑑定人有公司停業、辦理解散登記、經主管機關撤銷、廢
      止其登記或其他相類情形者。
    前項但書情形,應由承辦股簽請分署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