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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 3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配合組織及編制職稱調整,將第一項規定之執行處修正為分署、第二項規定之「處長
」修正為「分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