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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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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人民陳情之程序暨措施:
(一)成立陳情案件疏處小組,其成員簽奉典獄長指派。
(二)遇人民陳情案件,由疏處小組接待暨受理,並依陳情事實研議暨處
      理。疏處小組未成立前,由本監政風室指派專員受理並處理。
(三)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並向陳
      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惟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
      應予更正。
(四)對於人民集體陳情案件,應協調推派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
      逾 10 人。
(五)疏處小組經研議後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
      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研議過程若遇陳情
      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六)疏處小組就具體陳情個案作成之決議,應簽請典獄長核裁後據以辦
      理。
(七)陳情事由非本監管轄而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應告知陳情人。惟若
      基於適當性或便民原則,得於受理後移送該管轄機關處理,並通知
      陳情人。
(八)人民陳情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疏處小
      組研議後應告知陳情人。
(九)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疏處小組處理時應採保密措施並不予公
      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