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託人之財產,應於政務人員就職之日起三個月內,或本要點生效前 已就職者,應自本要點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以下簡 稱受託人) ,並為財產權之信託移轉;信託費用及其他相關規費,由 委託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