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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 3
三、委託人之財產,應於政務人員就職之日起三個月內,或本要點生效前
    已就職者,應自本要點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以下簡
    稱受託人) ,並為財產權之信託移轉;信託費用及其他相關規費,由
    委託人自行負擔。
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3
三、委託人之財產,應於政務人員就職之日起三個月內,或本要點生效前
    已就職者,應自本要點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以下簡
    稱受託人) ,並為財產權之信託移轉;信託費用及其他相關規費,由
    委託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