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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核減課程及作業分數計算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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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核減課程及作業分數計算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3
參、實施辦法: 經收容人提出報告後,由管教小組確認 (必要時需會衛生科) ,達減 課程標準者。由作業導師到場說明酌訂減課程數量,提報和緩處遇小 組會議審核作成紀錄陳 核後實施。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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