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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核減課程及作業分數計算應行注意事項 3
參、實施辦法:
    經收容人提出報告後,由管教小組確認 (必要時需會衛生科) ,達減
    課程標準者。由作業導師到場說明酌訂減課程數量,提報和緩處遇小
    組會議審核作成紀錄陳  核後實施。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3
參、實施辦法:
    經收容人提出報告後,由管教小組確認 (必要時需會衛生科) ,達減
    課程標準者。由作業導師到場說明酌訂減課程數量,提報和緩處遇小
    組會議審核作成紀錄陳  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