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羈押日期折抵刑期之處遇
(一)逕編三級
凡刑期三年以上,符合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九四
○九○二五○○號函示規定之要件者,得報請法務部准予逕編三級
。
(二)羈押日數折抵刑期者,按其執行情形,得在不違背相關規定下,審
酌其行狀表現,按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酌予增加教化、操行成
績分數,但不得逾各級別之限分;如遇更刑,依各新類別之起進分
標準重新推算。同一案件已調整分數者不適用之;刑期如改用以折
抵其他處分者,依比例扣回教化、操性等成績分數。
(三)其他按其處分情形可折抵刑期者,得依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