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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3
三、羈押日期折抵刑期之處遇
(一)逕編三級
      凡刑期三年以上,符合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九四
      ○九○二五○○號函示規定之要件者,得報請法務部准予逕編三級
      。
(二)羈押日數折抵刑期者,按其執行情形,得在不違背相關規定下,審
      酌其行狀表現,按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酌予增加教化、操行成
      績分數,但不得逾各級別之限分;如遇更刑,依各新類別之起進分
      標準重新推算。同一案件已調整分數者不適用之;刑期如改用以折
      抵其他處分者,依比例扣回教化、操性等成績分數。
(三)其他按其處分情形可折抵刑期者,得依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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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羈押日期折抵刑期之處遇
(一)逕編三級
      凡刑期三年以上,符合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九四
      ○九○二五○○號函示規定之要件者,得報請法務部准予逕編三級
      。
(二)羈押日數折抵刑期者,按其執行情形,得在不違背相關規定下,審
      酌其行狀表現,按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酌予增加教化、操行成
      績分數,但不得逾各級別之限分;如遇更刑,依各新類別之起進分
      標準重新推算。同一案件已調整分數者不適用之;刑期如改用以折
      抵其他處分者,依比例扣回教化、操性等成績分數。
(三)其他按其處分情形可折抵刑期者,得依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3
三、羈押期間過長之救濟
(一)逕編三級
      1.凡刑期三年以上,符合法務部 94.8.11  法矯字第 0940902500
        號函示規定之要件者,得報請法務部准予逕編三級。
      2.奉准逕編三級者,依本要點第二條起分標準酌加 0.5  分,但入
        監後新收調查期間有違規紀錄達二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二)提高起分-凡刑期三年以上,羈押期間達刑期一定之比例,得酌予
      提高起分。
      1.逾六分之一,但不符逕編三級者,起分依同條標準酌加 0.5  分
        。
      2.逾七分之一,未滿六分之一者,起分依同條標準酌加 0.4  分。
      3.逾八分之一,未滿七分之一者,起分酌加 0.3  分。
      4.逾十分之一,未滿八分之一者,起分酌加 0.2  分。
      5.前項但書於酌加起分規定準用之。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3
三、羈押期間過長之救濟
(一)逕編三級
      1.凡刑期三年以上,符合法務部 94.8.11  法矯字第 0940902500
        號函示規定之要件者,得報請法務部准予逕編三級。
      2.奉准逕編三級者,依本要點第二條起分標準酌加 0.5  分,但入
        所後有違規紀錄達二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二)提高起分-羈押期間達刑期一定之比例,得酌予提高起分
      1.逾七分之一,未滿六分之一者,起分依同條標準酌加 0.4  分。
      2.逾八分之一,未滿七分之一者,起分酌加 0.3  分。
      3.逾十分之一,未滿八分之一者,起分酌加 0.2  分。
      4.前項但書於酌加起分規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