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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3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一、遵照法務部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法矯教字第一○三○三○○九八七○號函令之
    精神,(略以)羈押期間或折抵刑期(含罰金繳畢)不足刑期十分之一者,仍得
    本諸假釋與累進處遇公平配比之原則,依其性行考核及在監表現,適時酌予加分
    ,以求公允;受刑人如有違規之情形,即不得再有上述各款寬和之待遇,俾符累
    進處遇獎善懲惡之精神。
二、取消羈押日期逾總刑期十分之一不等之限制,改依得在不違背相關規定下,審酌
    其行狀表現,按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酌予增加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其他按
    其處分情形可折抵刑期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