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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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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免除或執畢而接續執行本刑者,依本注意事項第一
    點之規定辦理;執行徒刑後因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使其刑之執行中斷
    ,迨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而恢復其原受刑人身分,依檢察官
    簽發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接續原徒刑之始日接續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