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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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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3
三、法律及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各機關應譯為英文。 命令不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者,各機關認有必要,得譯為英文。 命令未依前二項規定譯為英文者,行政院認有必要,得要求主管機關 譯為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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