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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 3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一、為逐步擴大法規英譯範圍,以因應全球化、國際化之需求及建構友善法規環境,
    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使所有法律皆應英譯,至於應譯為英文之命令,則仍維持以
    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者為範圍。
二、配合第一項規定法律均應譯為英文,爰修正笫二項、第三項規定,將得譯為英文
    及行政院得要求主管機關譯為英文之範圍,修正為「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