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逐步擴大法規英譯範圍,以因應全球化、國際化之需求及建構友善法規環境, 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使所有法律皆應英譯,至於應譯為英文之命令,則仍維持以 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者為範圍。 二、配合第一項規定法律均應譯為英文,爰修正笫二項、第三項規定,將得譯為英文 及行政院得要求主管機關譯為英文之範圍,修正為「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