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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 3
三、法律及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各機關應譯為英文。
    命令不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者,各機關認有必要,得譯為英文。
    命令未依前二項規定譯為英文者,行政院認有必要,得要求主管機關
    譯為英文。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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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及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各機關應譯為英文。
    命令不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者,各機關認有必要,得譯為英文。
    命令未依前二項規定譯為英文者,行政院認有必要,得要求主管機關
    譯為英文。
民國 93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3
三、中央法規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者,各機關應譯為英文。
    中央法規不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者,各機關認有必要,得譯為英
    文。
    中央法規未依前二項規定譯為英文者,行政院認有必要,得要求主管
    機關譯為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