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收容人申請由親友領回保管之物品: (一) 收容人申請領回保管物品,須先呈報告,述明領回事由、用途,報 告單上詳填收容人之姓名、案由、呼號、領回物品名稱、數量、領 取人姓名、地址與收容人之關係,經 所長核准。 (二) 領取人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到所辦理領取手續 (證明文件影本留存) 。 (三) 領取人需先填寫領據,再由物品保管人員交予領取人當面點清,並 由其確認未經拆封無誤後於領據上簽名,以示領回。 (四) 領回物品應經詳細檢查,並由檢查人員於領據中簽名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