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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收容人之物品保管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1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彰化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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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收容人物品保管方式:
 (一) 收容人入所時交付保管之物品,可以將其分類為一般物品及貴重物
      品。
 (二) 一般物品:例如衣服、拖鞋、棉被等日常用品及會影響戒護安全之
      虞的物品,其保管方式如下:
      收容人應於入所時親自將其保管物品交與中央台值班主任,值班主
      任將保管物品名稱、數量 (必須以國字大寫書寫) 、規格、保管日
      期、收容人姓名、呼號詳填於物品保管單及物品保管簿,並捺印指
      紋 (左手拇指) ;經檢查後將物品集中放置於塑膠袋中包束,再由
      值班主任於紙籤註明保管日期、收容人姓名、呼號後,物品統一集
      中放置於中央台。
 (三) 貴重物品:例如手錶、戒指、項鍊等物品價值較高而需另外保管者
      ,其保管方式如下:
      收容人應於入所時親自將貴重物品交付中央台值班主任,值班主任
      應詳填於物品保管單、物品保管簿及貴重物品保管袋,並捺印指紋
       (左手拇指) ;值班主任亦需當收容人面前將物品放入保管袋中並
      加以封緘,並令收容人於紙袋上、下封口、接縫處捺印指紋,再將
      保管袋統一置於中央台木櫃。
二  辦理保管人員之處理方式:
    總務課物品保管人員翌日至中央台收取收容人保管物品,並一一清查
    點收,點收無誤後於物品保管簿上簽名以明責任。物品保管人員於點
    收後將一般物品送入倉庫,分類放置整齊。貴重物品保管袋則由物品
    保管人員會同中央台值班主任將該保管袋由該收容人當場拆開,核對
    正確後再封緘、捺印指紋後由保管人員將保管袋送入保險箱分類放置
    ,物品保管人員再將物品保管單上之資料登錄於總務課物品保管登記
    簿後,陳總務課課長核閱。
三  收容人申請由親友領回保管之物品:
 (一) 收容人申請領回保管物品,須先呈報告,述明領回事由、用途,報
      告單上詳填收容人之姓名、案由、呼號、領回物品名稱、數量、領
      取人姓名、地址與收容人之關係,經  所長核准。
 (二) 領取人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到所辦理領取手續 (證明文件影本留存)
      。
 (三) 領取人需先填寫領據,再由物品保管人員交予領取人當面點清,並
      由其確認未經拆封無誤後於領據上簽名,以示領回。
 (四) 領回物品應經詳細檢查,並由檢查人員於領據中簽名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