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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收容人之物品保管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收容人申請由親友領回保管之物品:
 (一) 收容人申請領回保管物品,須先呈報告,述明領回事由、用途,報
      告單上詳填收容人之姓名、案由、呼號、領回物品名稱、數量、領
      取人姓名、地址與收容人之關係,經  所長核准。
 (二) 領取人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到所辦理領取手續 (證明文件影本留存)
      。
 (三) 領取人需先填寫領據,再由物品保管人員交予領取人當面點清,並
      由其確認未經拆封無誤後於領據上簽名,以示領回。
 (四) 領回物品應經詳細檢查,並由檢查人員於領據中簽名以示負責。
民國 87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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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容人申請由親友領回保管之物品:
 (一) 收容人申請領回保管物品,須先呈報告,述明領回事由、用途,報
      告單上詳填收容人之姓名、案由、呼號、領回物品名稱、數量、領
      取人姓名、地址與收容人之關係,經  所長核准。
 (二) 領取人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到所辦理領取手續 (證明文件影本留存)
      。
 (三) 領取人需先填寫領據,再由物品保管人員交予領取人當面點清,並
      由其確認未經拆封無誤後於領據上簽名,以示領回。
 (四) 領回物品應經詳細檢查,並由檢查人員於領據中簽名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