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服用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3
三  日勤場舍主管應按時取藥予受刑人並當場眼見其服藥,夜勤主管值勤
    時亦同, (但受刑人得服用而未領到者,亦應主動報告領藥服用) ,
    嚴禁屯積或它用,服用情形詳細記載於「藥品管制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