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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服用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日勤場舍主管應按時取藥予受刑人並當場眼見其服藥,夜勤主管值勤
    時亦同, (但受刑人得服用而未領到者,亦應主動報告領藥服用) ,
    嚴禁屯積或它用,服用情形詳細記載於「藥品管制記錄表」。
民國 92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3
三  日勤場舍主管應按時取藥予受刑人並當場眼見其服藥,夜勤主管值勤
    時亦同, (但受刑人得服用而未領到者,亦應主動報告領藥服用) ,
    嚴禁屯積或它用,服用情形詳細記載於「藥品管制記錄表」。
民國 90 年 08 月 16 日訂定
2
二  日勤場舍主管應按時取藥予受刑人並當場眼見其服藥,夜勤主管值勤
    時亦同, (但受刑人得服用而未領到者,亦應主動報告領藥服用) ,
    嚴禁屯積或它用,服用情形詳細記載於「藥品管制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