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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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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志工條件:
 (一) 男女不拘,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有愛心與耐心,品行端正
      ,通曉國、台語。
 (二) 稍具書寫能力,並完成本所講習、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