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3
三 志工條件: (一) 男女不拘,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有愛心與耐心,品行端正 ,通曉國、台語。 (二) 稍具書寫能力,並完成本所講習、訓練者。
民國 88 年 10 月 20 日訂定
3
三 志工條件: (一) 男女不拘,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有愛心與耐心,品行端正 ,通曉國、台語。 (二) 稍具書寫能力,並完成本所講習、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