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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陽中學設置學科召集人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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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設置學科召集人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3
三、學科主任之選聘: (一) 各學科皆設召集人一人。 (二) 學科召集人任期一年,得連續聘任。 (三) 學科召集之人選宜避免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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