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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設置學科召集人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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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科主任之選聘:
 (一) 各學科皆設召集人一人。
 (二) 學科召集人任期一年,得連續聘任。
 (三) 學科召集之人選宜避免兼任學校行政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