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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設置學科召集人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明陽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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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目的:
    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學方法,加強教學活動,發揮教育功能。
二、設置科別及定位:
 (一) 科別:1 、語文科,2 、數理科,3 、藝能科,4 、輔導科,5 、
      餐飲科。
 (二) 定位:為有效發揮其功能及利於協調,學科召集人隸屬於教務處,
      各項會議由教務主任負責召集之,相關業務之協調與執行由教務處
      各組長負責。
三、學科主任之選聘:
 (一) 各學科皆設召集人一人。
 (二) 學科召集人任期一年,得連續聘任。
 (三) 學科召集之人選宜避免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四、學科召集人職掌:
 (一) 協助本科教師訂定教學研究計畫並執行。
 (二) 協調各年級教師擬訂教學進度,編寫教學計畫。並研製及運用教學
      媒體。
 (三) 協助教師研究、統整教材,並改進教學評量技術。
 (四) 協助推展本科學藝競賽及聯課活動。
 (五) 協助辦理各種教育活動。
 (六) 溝通教師意見,促進團結和諧。
 (七) 協調本科教師教學方法之改進。
 (八) 規畫本科教學環境及教學設備。
 (九) 協助本科作業抽查,進行教學輔導事宜。
五、獎勵:
    服務成績優異者由學校辦理獎勵。
六、本辦法經陳  校長核定,並提主管會報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