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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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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設置目的:
    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學方法,加強教學活動,發揮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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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設置科別及定位:
 (一) 科別:1 語文科,2 數理科,3 藝能科。
 (二) 定位:為有效發揮其功能及利於協調,學科召集人隸屬於教務處,
      各項會議由教務主任負責召集之,相關業務之協調與執行由教務處
      各組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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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科主任之選聘:
 (一) 各學科皆設召集人一人。
 (二) 學科召集人任期一年,得連續聘任。
 (三) 學科召集之人選宜避免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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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學科召集人職掌:
 (一) 協助本科教師訂定教學研究計畫並執行。
 (二) 協調各年級教師擬訂教學進度,編寫教學計畫。並研製及運用教學
      媒體。
 (三) 協助教師研究、統整教材,並改進教學評量技術。
 (四) 協助推展本科學藝競賽及聯課活動。
 (五) 協助辦理各種教育活動。
 (六) 溝通教師意見,促進團結和諧。
 (七) 協調本科教師教學方法之改進。
 (八) 規劃本科教學環境及教學設備。
 (九) 協助本科作業抽查,進行教學輔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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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獎勵:
    服務成績優異者由學校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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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准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