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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設置學科召集人實施要點 3
三、學科主任之選聘:
 (一) 各學科皆設召集人一人。
 (二) 學科召集人任期一年,得連續聘任。
 (三) 學科召集之人選宜避免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民國 90 年 08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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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科主任之選聘:
 (一) 各學科皆設召集人一人。
 (二) 學科召集人任期一年,得連續聘任。
 (三) 學科召集之人選宜避免兼任學校行政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