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3
三、收容人申訴應於事實發生起十日內,由本人提出,並填妥收容人不服
    處分申訴登記簿或申訴表,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
    註處理意見後陳核。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處理小組評議,必要時得通
    知當事人到場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