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照監獄行刑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與法 85 監字第○六○○ ○號函「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實施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教化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教區科員。 (五)社會公正人士 1–2 人。 (六)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得列席報告
三、收容人申訴應於事實發生起十日內,由本人提出,並填妥收容人不服 處分申訴登記簿或申訴表,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 註處理意見後陳核。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處理小組評議,必要時得通 知當事人到場陳述。
四、匿名申訴不予受理,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 體事實,並詳述請求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五、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 藉故報復或懲處,對於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 收容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人 。
六、收容人提出申訴後,即由秘書召集申訴處理小組開會研商並作成評議 決議紀錄,並將處理情形或及評議結果陳報典獄長核示後實施,並以 書面通知該收容人。
七、典獄長認為收容人申訴有理由者,另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 轉報監督機關。
八、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書面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評議結果決議 之處分時,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陳報法務部核處及告 知當事人
九、收容人申訴有關資料,結案後應彙整設專卷備查。
十、本實施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