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容人申訴應於事實發生起十日內,由本人提出,並填妥收容人不服 處分申訴登記簿或申訴表,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 註處理意見後陳核。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處理小組評議,必要時得通 知當事人到場陳述。
三 收容人不服違規之處分,應於處分後十日內提出申訴,由場舍主管將 申訴事實詳載於申訴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