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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民眾抱怨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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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以電話抱怨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於
    聆聽陳訴後,應將接聽事項記錄於公務電話紀錄簿,並交由收發室依
    收文程序處理。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專員或主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