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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民眾抱怨處理要點 3
三、民眾以電話抱怨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於
    聆聽陳訴後,應將接聽事項記錄於公務電話紀錄簿,並交由收發室依
    收文程序處理。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專員或主任處理。
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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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眾以電話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訴後,應將接聽事項記錄於電話記錄簿,並交由本處收
    發登錄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組、室者,得轉接秘書室專員處理;抱怨事項非
    屬本處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抱怨人,並告知相關主管機關電話或
    其他聯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