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眾以電話抱怨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於 聆聽陳訴後,應將接聽事項記錄於公務電話紀錄簿,並交由收發室依 收文程序處理。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專員或主任處理。
三 民眾以電話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訴後,應將接聽事項記錄於電話記錄簿,並交由本處收 發登錄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組、室者,得轉接秘書室專員處理;抱怨事項非 屬本處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抱怨人,並告知相關主管機關電話或 其他聯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