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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軟硬體設備購案驗收準備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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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用軟體功能之確認及測試:
    應用軟體依業務性質之不同,由專案(工作)小組成員或由相關機關
    (單位)指定之人員,負責下列各階段確認工作:
(一)需求功能確認
      對廠商各階段所交付文件(如專案管理計畫書、系統測試計畫書)
      、系統雛型加以審核,並確認其是否符合本部契約中所規範之需求
      。
(二)系統建置確認
      應用系統於建置、試辦或推廣期間,廠商至機關(單位)建置或輔
      導後,由機關資訊人員或使用人員確認建置或輔導情況(應用軟體
      建置確認文件如附件一)。
(三)功能測試
      於系統建置後進行各項功能測試(應用軟體測試紀錄表詳如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