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資訊軟硬體設備購案驗收準備注意事項 3三、應用軟體功能之確認及測試:
應用軟體依業務性質之不同,由專案(工作)小組成員或由相關機關
(單位)指定之人員,負責下列各階段確認工作:
(一)需求功能確認
對廠商各階段所交付文件(如專案管理計畫書、系統測試計畫書)
、系統雛型加以審核,並確認其是否符合本部契約中所規範之需求
。
(二)系統建置確認
應用系統於建置、試辦或推廣期間,廠商至機關(單位)建置或輔
導後,由機關資訊人員或使用人員確認建置或輔導情況(應用軟體
建置確認文件如附件一)。
(三)功能測試
於系統建置後進行各項功能測試(應用軟體測試紀錄表詳如附件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