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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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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風機構得視機關實際需要,協調成立陳情請願疏處小組,由各相關
    單位指派適當人員組成,以副首長或幕僚長為召集人,統籌處理本機
    關陳情請願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