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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3
三、政風機構得視機關實際需要,協調成立陳情請願疏處小組,由各相關
    單位指派適當人員組成,以副首長或幕僚長為召集人,統籌處理本機
    關陳情請願事件。
民國 94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3
三、政風機構得視機關實際需要,協調成立陳情請願疏處小組,由各相關
    單位指派適當人員組成,以副首長或幕僚長為召集人,統籌處理本機
    關陳情請願事件。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訂定
3
三  政風機構得視機關實際需要,協調成立陳情請願疏處小組,由各相關
    單位指派適當人員組成,以副首長或幕僚長為召集人,統籌處理本機
    關陳情請願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