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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院所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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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監院所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3
三 被告身分簿,保存期限如左: (一) 刑事被告身分簿保存十五年。 (二) 民事管收文件保存五年。 前項期間自被告出所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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