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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3
三、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預算支助範圍,限於下列確有必要之項
    目:
(一)重大工程結構安全之鑑定。
(二)重大工程違反建築法令或成規等之鑑定。
(三)被告及案件關係人之醫學鑑定。
(四)會計帳冊之鑑定。
(五)林地、水源地、生物棲息地與山坡地之水土保持等鑑定及經法院判
      決確定,執行案件應沒收工作物拆除等費用。
(六)重大災難、重大環境污染之探測及鑑定。
(七)拆船之鑑定。
(八)專門知識或技術事項之鑑定。
(九)其他於犯罪偵查,認定事實、保全證據及案件執行確有必要之鑑定
      、重大涉外案件之翻譯及辦案費用。
(十)為充實檢察官刑事鑑識知識,增進偵查犯罪功能,經法務部指定辦
      理之外文翻譯、專業講習、訓練活動與採購及製作圖書、視聽著作
      等所需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