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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 3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近年來各地方檢察署偵辦跨境犯罪案件增加,致翻譯需求提升,所需之翻譯費用大幅
增加,特別是少數語言之翻譯費用昂貴(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案件亞美尼亞
語翻譯費約新臺幣(下同)三百七十萬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貪污案件翻譯費
約十萬元、士林地檢署偵案件伊朗文翻譯費約二十三萬元等),然因「翻譯費用」未
列入本點各款,致重大涉外案件之翻譯費無法依本要點申請支助,因而排擠各地方檢
察署之業務費用。爰於第九款增列「重大涉外案件之翻譯」文字,以應辦案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