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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3
三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被告逃匿者,應先行切實查尋、追保、命受
    責付人或具保人將被告交案或沒入保證金,而被告仍未到案者,始得
    發布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