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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被告逃匿者,應先行切實查尋、追保、命受
    責付人或具保人將被告交案或沒入保證金,而被告仍未到案者,始得
    發布通緝。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3
三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被告逃匿者,應先行切實查尋、追保、命受
    責付人或具保人將被告交案或沒入保證金,而被告仍未到案者,始得
    發布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