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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
1.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30802362 號
發文日期:
093.10.28
要 旨:
被告經命限制住居後,可否不問被告之戶籍地所在,或有無其他居所等, 僅對命限制住居地行傳喚與拘提,在傳、拘未獲時,即逕行認定被告逃匿 而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