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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福建金門馬祖地區檢察官定期調動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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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 (候補檢察官) 服務期間為一
    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二年。服務期滿時,可依其
    志願優先調派臺灣地區相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