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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福建金門馬祖地區檢察官定期調動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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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福建金門馬祖地區檢察官定期調動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3
三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 (候補檢察官) 服務期間為一 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二年。服務期滿時,可依其 志願優先調派臺灣地區相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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